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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器械生產質量管理規范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保障醫療器械安全、有效,規范醫療器械生產質量管理,根據《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制定本規范。
第二條 本規范適用于醫療器械設計開發、生產、銷售和售后服務等全過程。
第三條 醫療器械生產企業(以下簡稱生產企業)應當按照本規范的要求,結合產品特點,建立健全與所生產醫療器械相適應的質量管理體系,并保證其有效運行。
第四條 生產企業應當將風險管理貫穿于設計開發、生產、銷售和售后服務等全過程,所采取的措施應當與產品存在的風險相適應。
第二章 機構與人員
第五條 生產企業應當建立與醫療器械生產相適應的管理機構,并有組織機構圖,明確各部門的職責和權限。生產管理部門和質量管理部門負責人不得互相兼任。
第六條 生產企業負責人是醫療器械產品質量的主要責任人,應當履行以下職責:
(一)組織制定生產企業的質量方針和質量目標;
(二)確保質量管理體系有效運行所需的人力資源、基礎設施和工作環境等;
(三)組織實施管理評審,定期對質量管理體系運行情況進行評估,并持續改進;
(四)按照法律、法規的要求組織生產。
第七條 生產企業應當建立健全質量受權人制度,由生產企業負責人確定質量受權人。質量受權人對本企業產品質量負有直接責任,負責出廠產品的放行批準,確保其符合強制性標準以及經注冊或者備案的產品技術要求。
第八條 生產企業的技術、生產和質量管理部門的負責人應當熟悉醫療器械相關法律法規,具有質量管理的實踐經驗,有能力對生產管理和質量管理中的實際問題作出正確的判斷和處理。
第九條 生產企業應當配備與生產產品相適應的專業技術人員、管理人員和操作人員,具有相應的質量檢驗機構或專職檢驗人員。
第十條 從事影響產品質量工作的人員,應當經過與其崗位要求相適應的培訓,具有相關理論知識和實際操作技能。
第十一條 生產企業應當對從事與產品質量有影響人員的健康進行管理,建立健康檔案。
第三章 廠房與設施
第十二條 廠房與設施應當符合生產要求,生產、行政和輔助區的總體布局應當合理,不得互相妨礙。
第十三條 廠房與設施應當根據所生產產品的特性、工藝流程及相應的潔凈級別要求合理設計、布局和使用。生產環境應當整潔、符合產品質量需要及相關技術標準的要求。產品有特殊要求的,應確保廠房的外部環境不能對產品產生影響,必要時應進行驗證。
第十四條 廠房應確保生產和貯存產品質量以及相關設備性能不會直接或間接受到影響,廠房應當有適當的照明、溫度、濕度和通風控制條件。
第十五條 廠房與設施的設計和安裝應根據產品特性采取必要的措施,有效防止昆蟲或其它動物進入。對廠房與設施的維護和維修不得影響產品質量。
第十六條 生產區及其貯存區應當有足夠的空間,確保有序地存放設備、原材料、中間產品和待出廠產品,避免發生遺漏或混淆。
第十七條 倉儲區應當能夠滿足原材料、包裝材料、產品等的貯存條件和要求,便于檢查和監控,確保有序存放待驗、合格、不合格、退貨或召回的各類材料和產品。
第十八條 生產企業應當配備與產品生產規模、品種、檢驗要求相適應的檢驗場所和設施。
第四章 設備
第十九條 生產企業應當配備與所生產產品和規模相匹配的生產設備、工藝裝備等,并確保有效運行。
第二十條 生產設備的設計、選型、安裝、維修和維護必須符合預定用途,便于操作、清潔和維護。生產設備應當有明顯的狀態標識,防止非預期使用。
生產企業應當建立生產設備使用、清潔、維護和維修的操作規程,并保存相應的操作記錄。
第二十一條 生產企業應當配備與產品檢驗要求相適應的檢驗儀器和設備,主要檢驗儀器和設備應具有明確的操作規程。
第二十二條 生產企業應當建立檢驗儀器和設備的使用記錄,記錄內容包括使用、校準、維護和維修等情況。
第二十三條 生產企業應當配備適當的計量器具,計量器具的量程和精度應滿足使用要求,標明其校準有效期,并保存相應記錄。
第五章 文件管理
第二十四條 生產企業應當建立健全質量管理體系文件,包括質量手冊、程序文件、技術文件和記錄等。
質量手冊應當包括企業質量目標、組織機構及職責、質量管理體系的適用范圍和要求等。
程序文件應當根據企業產品生產和質量管理過程中需要建立的各種工作程序而制定,應包含本規范所規定的各項程序。
技術文件應當包括產品技術要求、生產工藝規程、作業指導書、檢驗和試驗操作規程、安裝和服務操作規程等相關文件。
第二十五條 生產企業應當建立文件控制程序,系統地設計、制定、審核、批準和發放質量管理體系文件,至少應當符合以下要求:
(一)文件的起草、修訂、審核、批準、替換或撤銷、復制、保管和銷毀等應當按照控制程序管理,并有相應的文件分發、替換或撤銷、復制和銷毀記錄;
(二)文件更新或修訂時,應按規定評審和批準,應能識別文件的更改和修訂狀態;
(三)分發和使用的文件應當為適宜的文本,已撤銷或作廢的文件應進行標識,防止誤用。
第二十六條 生產企業應當確定作廢的技術文件的保存期限,以滿足產品維修和產品質量責任追溯的需要。
第二十七條 生產企業應當建立記錄控制程序,包括記錄的標識、保管、檢索、保存期限和處置要求等,并滿足以下要求:
(一)記錄應當保證產品生產、質量控制等活動的可追溯性;
(二)記錄應當清晰、完整,易于識別和檢索,防止破損和丟失;
(三)記錄不得隨意涂改或銷毀,更改記錄應當簽注姓名和日期,并使原有信息仍清晰可辨,必要時,應當說明更改的理由;
(四)記錄的保存期限應當至少相當于生產企業所規定的醫療器械的壽命期,但從放行產品的日期起不少于2年,或符合相關法規要求,并可追溯。
第六章 設計開發
第二十八條 應當建立設計控制程序,對設計和開發各個階段的形式和文件進行規定,其中包括各個階段參與部門人員、職責和分工,規定需要評審、驗證、確認和轉換等程序和內容。 第二十九條 產品設計和開發時,應確定滿足產品預期用途規定的功能、性能和安全要求以及法規和風險管理控制措施等其他要求。
第三十條 設計和開發的結果應當符合預期要求,包括采購、生產和服務所需的相關信息、產品技術要求等。
第三十一條 企業應當根據設計和開發的產品的特點和風險,規定在適當的階段進行技術評審工作,根據評審結果指導設計開發,并保存評審記錄。
第三十二條 應當按設計和開發程序要求進行驗證或確認,確保產品滿足規定的使用要求或預期用途,并保存驗證或確認結果及相關記錄。
設計和開發的確認可采用包括非臨床確認和臨床評價的方式進行,并應當符合相關法規要求。
第三十三條 設計和開發的結果向生產轉換時應當進行驗證,確保適用于生產。
第三十四條 設計更改應當按照設計控制程序的規定進行,確保必要的評審和簽批。根據風險分析的結果,必要時應當進行相關的驗證和確認,評價更改后對產品的影響并保存記錄。
當選用的材料、零件或產品功能的改變可能影響到產品安全性、有效性的,應當評價其可能帶來的風險,并采取必要措施降低風險,以滿足法規的要求。
第七章 采購
第三十五條 生產企業應當建立采購控制程序,確保采購物品符合規定的要求,且不得低于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和國家強制性標準的相關要求。
第三十六條 生產企業應當根據采購物品對產品的影響,確定對采購物品實行控制的方式和程度。
第三十七條 生產企業應當建立供應商審核制度,并應當對供應商進行審核評價。必要時,應當進行現場審核。
第三十八條 生產企業應當與主要原材料供應商簽訂質量協議,明確雙方所承擔的質量責任。
第三十九條 生產企業采購時應當明確采購信息,清晰表述采購要求,包括采購物品類別、驗收準則、規格型號、規程、圖樣等內容。應當建立采購記錄,包括采購合同、原材料清單、供應商資質證明文件、質量標準、檢驗報告及驗收標準等。采購記錄應當滿足可追溯要求。
第八章 生產管理
第四十條 生產企業應當按照建立的質量管理體系進行生產,以保證產品符合強制性標準和經注冊或者備案的產品技術要求。
第四十一條 生產企業應當編制生產工藝規程、作業指導書等,明確關鍵工序和特殊過程。
第四十二條 在生產過程中需要對原材料、中間產品、待出廠產品進行清潔處理的,應當明確清潔方法和要求,并對清潔效果進行驗證。需要滅菌的,應對滅菌效果進行驗證。
第四十三條 生產企業應當根據生產工藝特點,進行環境監測,并保存記錄。
第四十四條 生產企業應當對生產的特殊過程進行確認,并保存記錄,包括確認方案,確認方法、操作人員、結果評價、再確認等內容。
生產過程中采用的計算機軟件對產品質量有影響的,應當編制驗證或確認的程序。
第四十五條 每批產品均應當有批生產記錄,并滿足可追溯的要求。
批生產記錄包括:產品名稱、規格型號、原材料批號、生產批號、生產日期、數量、主要設備、工藝參數、操作人員等內容。
第四十六條 生產企業應當建立產品標識控制程序,用適宜的方法對產品進行標識,以便識別,防止混用和錯用。
第四十七條 生產企業應當在生產過程中標識產品的檢驗狀態,防止不合格中間產品流向下道工序。
第四十八條 生產企業應當建立產品的可追溯性程序,規定產品追溯范圍、程度和必要的記錄。在有追溯性要求情況下,應控制和記錄產品的唯一性標識。
第四十九條 產品的說明書、標簽應當符合相關法律法規及標準要求。
第五十條 生產企業應當建立產品防護程序,規定產品及其組成部分的防護要求,包括污染防護、靜電防護、粉塵防護、腐蝕防護、運輸防護等要求。防護應當包括標識、搬運、包裝、貯存和保護等。
第九章 質量控制
第五十一條 生產企業應當建立質量控制程序,規定產品檢驗部門、人員、操作等要求,并規定檢驗儀器和設備的使用、校準等要求,以及產品放行的程序。
第五十二條 檢驗儀器和設備的管理使用應當符合以下要求:
(一)定期對檢驗儀器和設備進行校準或檢定,并予以標識;
(二)規定檢驗儀器和設備在搬運、維護、貯存期間的防護要求,防止檢驗結果失準;
(三)發現檢驗儀器和設備不符合要求時,應當對以往檢驗結果進行評價,并保存驗證記錄;
(四)對用于檢驗的計算機軟件,應當確認。
第五十三條 生產企業應當對采購物品進行檢驗或驗證,確保滿足生產要求。
第五十四條 生產企業應當根據強制性標準以及經注冊或者備案的產品技術要求制定產品的檢驗標準和檢驗規程,并出具相應的檢驗報告或證書。
需要常規控制的進貨檢驗、過程檢驗和成品檢驗項目原則上不得進行委托檢驗。對于檢驗條件和設備要求較高,確需委托檢驗的項目,可委托具有資質的機構進行檢驗,以證明產品符合強制性標準和經注冊或者備案的產品技術要求。
第五十五條 每批產品均應當有批檢驗記錄,并滿足可追溯的要求。批檢驗記錄應當包括原材料檢驗、中間產品、待出廠產品的檢驗記錄、檢驗報告或證書等。
第五十六條 生產企業應當規定產品放行程序、條件和放行批準要求。放行的產品應當附有合格證明。
第五十七條 生產企業應當根據產品和工藝特點制定留樣管理規定,按規定進行留樣,并保持留樣觀察記錄。
第十章 銷售和售后服務
第五十八條 生產企業應當建立產品銷售記錄,并滿足可追溯的要求。銷售記錄至少包括:醫療器械的名稱、規格、數量;生產批號、有效期、銷售日期、生產企業名稱、購貨單位名稱、地址、聯系方式等內容。
第五十九條 生產企業選擇醫療器械經營企業,應當符合醫療器械相關法規要求。
第六十條 生產企業應當具備與所生產產品相適應的售后服務能力,建立健全售后服務制度。應當規定售后服務的要求并建立售后服務記錄,并滿足可追溯的要求。
第六十一條 需要由生產企業安裝的醫療器械,生產企業應當確定安裝要求和安裝驗證的接收標準,建立安裝和驗收記錄。
由其他企業進行安裝、維修的,生產企業應當提供安裝要求和標準、零部件等,并進行指導。
第六十二條 生產企業應當建立顧客反饋處理程序,對顧客反饋信息進行跟蹤分析。
第十一章 不合格產品控制
第六十三條 生產企業應當建立不合格產品控制程序,規定不合格產品控制的部門和人員的職責與權限。
第六十四條 生產企業應當對不合格產品進行標識、記錄、隔離、評審,根據評審結果,對不合格產品采取相應的處置措施。
第六十五條 生產企業在產品銷售后,發現產品不合格時,應當及時采取相應措施,如召回、銷毀等。
第六十六條 不合格產品可以返工的,生產企業應當編制返工控制文件。返工控制文件包括作業指導書、重新檢驗和重新驗證等內容。不能返工的,生產企業應當建立相關制度,妥善處置。
第十二章 分析和改進
第六十七條 生產企業應當指定相關部門負責接收、調查、評價和處理顧客投訴,并保持相關記錄。
第六十八條 生產企業應當按照有關法規的要求建立醫療器械不良事件監測制度,開展不良事件監測和再評價工作, 并保持相關記錄。
第六十九條 生產企業應當建立數據分析程序,收集分析與產品質量、不良事件、顧客反饋和質量管理體系運行有關的數據,驗證產品安全性和有效性,并保持相關記錄。
第七十條 生產企業應當建立糾正和預防程序,確定產品不合格原因,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相關問題的再次發生。
第七十一條 對于存在安全隱患的醫療器械,生產企業應當按照有關法規要求采取召回等措施,并按規定向有關部門報告。
第七十二條 生產企業應當建立產品使用信息告知程序,及時將產品使用等補充信息通知使用單位、相關企業或消費者。
第七十三條 生產企業應當建立質量管理體系內部審核程序,規定審核的準則、范圍、頻次、參加人員、方法和記錄等要求,以確保質量管理體系符合本規范的要求。
第七十四條 生產企業應當定期開展管理評審,主要包括產品的安全性和有效性、質量管理體系變更以及所采取措施的落實情況等。
第十三章 附則
第七十五條 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根據需要,針對不同類別醫療器械生產的特殊要求,制定相應的實施細則。
第七十六條 本規范下列用語的含義是:
驗證:通過提供客觀證據對規定要求已得到滿足的認定。
確認:通過提供客觀證據對特定的預期用途或應用要求已得到滿足的認定。
關鍵工序:指對產品質量起決定性作用的工序。
特殊過程:指通過檢驗和試驗難以準確評定其質量的過程。
第七十七條 本規范由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負責解釋。
第七十八條 本規范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原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于2009年12月16日發布的《醫療器械生產質量管理規范》(試行)同時廢止。
